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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视角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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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娅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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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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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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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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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上绞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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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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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军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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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尸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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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遭疟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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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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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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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舒拉的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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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气坏了~~~~~~~命令全线苏军不许接受残害卓娅的那个团德军的投降~~~~~~意思是把他们全宰了~~~~给卓娅报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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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气坏了~~~~~~~命令全线苏军不许接受残害卓娅的那个团德军的投降~~~~~~意思是把他们全宰了~~~~给卓娅报仇~~!!!

这件事~,貌似未经证实…… :me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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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貌似未经证实…… :mellow:

苏联电影莫斯科保卫战中提到过,苏联人根本就没打算抵赖。

德国人虽然在苏联有很多其它暴行,但卓娅不是苏联军人,被俘后根据日内瓦公约处决她完全合法(虽然苏联并不是日内瓦公约的成员),但第197步兵团的士兵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可以称之为真正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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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一下德军部队应该是第197步兵师第332步兵团,该部于1944年6月在维帖布斯克被苏军歼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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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一下德军部队应该是第197步兵师第332步兵团,该部于1944年6月在维帖布斯克被苏军歼灭

呵呵,专家来了~~~~~~~~~~~ :lol:

俺刚查了一下,部队番号说的一点没错~~~!!!! :clap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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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电影莫斯科保卫战中提到过,苏联人根本就没打算抵赖。

德国人虽然在苏联有很多其它暴行,但卓娅不是苏联军人,被俘后根据日内瓦公约处决她完全合法(虽然苏联并不是日内瓦公约的成员),但第197步兵团的士兵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可以称之为真正的暴行。

被俘后根据日内瓦公约处决她完全合法8错,但斯大林的报复并非仅仅针对德军332步兵团的健儿们“依法”处决了这个小女子,其主要针对的大约是健儿们处决之外的那些调调儿,比如轮奸啦、曝尸啦、割乳啦等等,难道这些调调儿也是合法滴?莫非日内瓦公约单独赋予了德军“最惠国”待遇……? :blink:

ps:如果约瑟夫先生真的下过哪个报复的命令,俺倒是端的佩服这厮了——是个爷们儿,这种“暴行”太TM解气鸟,当多多益善!由此想到了参与南京大屠杀的那些牲口,相比之下……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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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啦、割乳好像更多是国内网上所说,德军在西线极少发生强奸这种事情,虽然有很多描写德军残害犹太人的报道,文学作品或电影,但轮奸啦、割乳啦好像没有,在德国人的眼里俄罗斯女人并不比犹太人高级多少,充其量有少量强奸行为但说到轮奸很难令人相信,我这代人看过很多苏联文学作品或电影,说到德国人强奸苏联女人,好像没有印象,记忆中小说青年近卫军中好像有苏联女人裸体的描写,一处为检查身体,一处行刑中(是上衣)。

在我感觉了德国人看苏联女人就像很多中国人看非洲女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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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说到德军对卓娅轮奸、疟尸、割乳的真实性,那俺就再多啰嗦两句,网上相关争论有很多,但相关资料却很少,退一步说,即便没有轮暴的发事情发生,332团德军健儿的疟尸行为也实在有点那个了吧…… :huh:

德军处死的人多了去鸟,如果此间没有绝对令人发指的过程,约瑟夫老头儿也犯不着如此气急败坏、怒不可遏的下令报复332团的全体健儿们呐……?(貌似他儿子死时也没上这么大的火) :deal:

ps:记得国内出版过一本极端反苏且极端“哈德”的书,名字大约是《二战解秘档案》,作者叫鲍里斯·瓦季莫维奇·索科洛夫(被“哈苏”者称作新俄奸),此书极尽赞扬德军健儿之能事,并当中揭穿了N多苏共对大德意志之诽谤与侵权,8过有趣的是此书对发生在卓娅身上的的暴行并未否认——“不管苏军来到哪里(类似卓娅等“恐怖分子”之活动地区),他们都发现了屠杀(atrocity)的可怕证据,最……的莫过于发生在18岁的卓娅·柯斯莫捷米扬斯卡身上的事情。她是当地游击队队员,受命放火烧毁德军所用的马厩而被擒。据传是当地村民向德军出卖了她(实际应该是她被俘的队友,8过鉴于自家马厩被烧,估计当地社员同志们也帮着小泄了一下私愤)。她被在脖子上挂上牌子(当然还有她装燃烧瓶的挎包),游街穿过村庄(近乎赤脚、单衣,毛衣和皮靴被332团的某些健儿私分了),被毒打刑讯,割除肢体(mutilated,中文中没有对应词,只好如此翻译),最后被吊死了……当红军到达时,她那被割去左乳(后经证实这是处决后德军在疟尸时干的)的冻僵了的尸体还在吊着(后被简单埋葬,再后被移至某英雄公墓)……她的苦难经历首先被记录在一首诗中,以后又在剧本《卓娅》中得到描绘,在那个剧本中,卓娅临刑前夜,眼前出现了斯大林的形像(vision,此处乃是宗教术语,一般用于看到神灵或神迹),他向她保证,莫斯科一定会得救……”

当然书中没有具体记述行刑前332团弟兄们是怎么“款待”那小女子的,但似乎还是有点蛛丝马迹的——“施刑的一个德士兵受不了那场面,掩着脸从屋子里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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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毒打刑讯,割除肢体(mutilated,中文中没有对应词,只好如此翻译),最后被吊死了……

被处死前的照片没有看到她身上缺啥东西,似乎她还能走不少路。

其实这几张照片早在20年前的杂志上就看到过,当时上面可没写轮奸、疟尸、割乳,而且照片也缺少特写镜头来做进一步说明。

既然是曝尸,尸体遭到损坏也正常,毕竟这个世界上有乌鸦或者啥其它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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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死前的照片没有看到她身上缺啥东西……

“割肢”实际指的就是割乳,这点是书中的一处错误记载,我的帖中有过解释…… :mellow:

ps:要说没缺啥东西恐怕8对吧,好像衣服就缺了点儿…… ^_^

……似乎她还能走不少路。

其实没多远,刑场就在农庄边上……

ps:要是晚上几十年的话,可能行刑队会哼上一句:送你送到那小村外…… :whistling:

其实这几张照片早在20年前的杂志上就看到过,当时上面可没写轮奸、疟尸、割乳,而且照片也缺少特写镜头来做进一步说明。

没写并非就没有发生;写了也8见得确有此事,这个世界太复杂鸟,公云婆曰的难窥其就……

ps:俺也曾怀疑得很,但之所以后来能接受德军确有暴行,只是因为想破了头也无法解释约瑟夫那厮他凭啥就只单单往死里难为咱332团的弟兄,难道别的部队就比咱杀人少亦或杀得更优雅些?8解,大大地8解,这命令下得也太他娘的CCTV了吧…… :chris:

既然是曝尸,尸体遭到损坏也正常,毕竟这个世界上有乌鸦或者啥其它动物。

强!这太有说服力鸟,俺实在是无言以对…… :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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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共有4部分

内容如下

希望能提供参考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最初签订于1864年,1906年和1929年曾两次修订和补充。1949年修订后的公约约文共64条及两个附件。

日内瓦第1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受伤或患病的武装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与保护。冲突之一方,对于在其权力之下的此等人员应予以人道的待遇与照顾;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对其生命的任何危害或对其人身的暴行均应严格禁止,尤其不得加以谋杀或消灭、施以酷刑或供生物学的实验;不得故意不给予医疗求助及照顾,亦不得造成其冒传染病危险的情况。只有医疗上的紧急理由,可予提前诊治。对于妇女的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冲突之一方被迫委弃伤者、病者于敌人时,在军事考虑许可范围内,应留下一部分医疗人员与器材,以为照顾彼等之助(第12条)。交战国的伤者、病者之落于敌人手中者,应为战俘,对他们应适用国际法有关战俘的规定(第14条)。

2.无论何时,特别在每次战斗之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搜寻并收集伤者、病者,加以保护,使免受抢劫虐待,并搜寻死者而防其被剥劫。环境许可时,应商定停战或停火或局部办法,以便搬移、交换及运送战场上遗落的受伤者和搬移、交换被包围地区的伤者、病者(第15条)。

3.冲突各方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每一敌方伤者、病者或死者的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事项(所依附之国;军、团、个人番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或身份牌上所表明的任何其他事项;被俘或死亡的日期及地点,有关伤病的情况或死亡的原因)(第16条)。

4.军事当局得号召居民以慈善精神,自愿在其指导下,收集与照顾伤者、病者。任何人不得因看护伤者、病者而被侵扰或定罪(第18条)。

5.医务部门的固定医疗所及流动医疗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攻击,而应随时受冲突各方的尊重及保护(第19条)。对海上医院船不得自陆上加以攻击(第20条)。

6.专门从事寻觅、收集、运送、医治伤者、病者及预防疾病的医务人员,专门从事管理医疗队及医疗所的职员以及随军牧师,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和保护(第24条)。经本国政府正式认可并核准的各国红十字会及其他志愿救济团体的人员担任上述任务时,应与上述人员处于同样地位(第26条)。上述医务人员、职员、随军牧师、红十字会及其他救济团体的人员落于敌手者,仅在战俘健康状况精神需要以及人数上均有此要求时,方得留用,留用人员不得视为战俘。他们在执行其医疗及精神任务时应享受应有的便利(第28条)。武装部队中曾受特别训练以备需要时充分医院勤务员、护士或辅助担架员,从事寻觅、收集、运送或诊疗伤者及病者的人员,如其执行任务时与敌人接触,或落于敌方之手,应受尊重与保护(第25条)。

7.武装部队的流动医疗队落于敌方之手者,其器材应留作照顾伤者及病者之用。武装部队的固定医疗所的建筑物、器材及物资,应仍受战争法规定的拘束(第33条)。

8.伤者及病者或医疗设备的运输队,应与流动医疗队受同样的尊重及保护。不得袭击医务飞机,医务飞机在各交战国间约定的高度、时间及航线飞行时应受各交战国的尊重(第36条)。

9.白底红十字的旗样,留作武装部队医务部门的标志与特殊记号,但已采用白底红新月或白底红狮与日者亦为本公约所承认(第38条)。上项标志应标明于旗帜、臂章及医务部门所使用的一切设备上(第39条)。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共有约文63条及1个附件。1899年首次订立将1866年日内瓦公约推行于海战的公约(海牙第3公约)。随后1907年海牙会议时又扩充为海牙第10公约。本公约是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规定了保护海战中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以及医院船及船上有关人员、器材及从事医疗运输的船只的原则和规则,其基本原则和保护对象与上述《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的有关内容相同。

日内瓦第2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在海上受伤患病或遇船难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与保护。而“船难”一词应理解为系指任何原因的船难,并包括飞机被迫降落海面或被迫自飞机上跳海者在内。冲突各方对于在其权力之下的上述人员,应予以人道的待遇与照顾,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对其生命的任何危害或对其人身的暴行,均应严格禁止,尤其不得加以谋杀、施以酷刑或供生物学实验,不得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亦不得造成使其冒传染病危险的情况。只有医疗上的紧急理由始可予提前诊治。对于妇女的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第12条)。上述人员落于敌方手中者,应为战俘(第16条)。

2.每次战斗后,冲突各方应搜寻并收集遇船难者、伤者与病者(第18条),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敌方遇船难者、伤者、病者或死者(第19条),呼吁中立国商船、游艇或其他中立国船只的船长,以慈善精神收容与照顾伤者、病者或遇船难者于其船上,并收集死者。上述船只绝不得因从事此项运输而受拿捕(第21条)。

3.军用医院船即各国特别并专用以救助、医治并运送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而建造或装备的船只,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加以攻击或拿捕,而应随时予以尊重与保护,但须于使用前10日,将该船的名称及其说明通知冲突各方(第22条)。若在军舰上发生战斗,则病室应予以尊重,并尽可能予以保全(第28条)。凡泊于陷落敌方手中的港口的任何医院船,应准其离开该港(第29条)。

4.医院船上的宗教、医务及医院工作人员以及船员,应受尊重及保护,不论船上有无伤者及病者,在医院船上服务期间,不得被俘(第36条)。

5.为医疗运输目的而租用的船只,应准其运输专为医治武装部队的伤者与病者或者防止疾病用的设备,但须将该船航行的事项通知敌国,并经其认可。敌国保留登船检查之权,但不得不予以拿捕或截留其所载的设备(第38条)。

6、医务飞机不得为袭击目标,在冲突各方特别约定的高度、时间及航线飞行时,应受冲突各方尊重(第39条)。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1949年8月12日,61国代表在日内瓦共同签署了一项关于如何处置战俘的公约,即《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该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

战俘一般是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武装部队、民兵、志愿部队人员、合乎一定条件的抵抗运动的人员以及经准许的伴随武装部队的有关人员等。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公约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虐杀战俘的暴行,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必要的法律,对犯有或指使他人犯有严重破坏条约行为的人员,处以有效的刑事制裁。

日内瓦第3公约主要内容有——

1.“战俘”“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武装部队、民兵、志愿部队人员、合乎一定条件的抵抗运动的人员以及经准许的伴随武装部队的有关人员等(第4条)。

2.战俘系在敌国国家手中,而非在俘获彼等之个人或军事单位手中。拘留国对战俘所受待遇应负责任(第12条)。拘留战俘的国家应免费维持战俘生活及给予其健康状况所需的医疗照顾(第15条)。

3.战俘在任何时间均须受人道的待遇和保护。拘留国任何不法行为或该行为可导致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者须予禁止,并当视为严重破坏本公约的行为。尤其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禁止对战俘施以报复措施(第13条)。

4.战俘在一切情况下应享受人身及荣誉的尊重。战俘应享有被俘时所享受的全部民事能力(第14条)。

5.拘留国对于所有战俘,除因其等级、性别、健康状况、年龄或职业资格予以特别待遇外,应给予同样待遇,不得基于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或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第16条)。

6.在俘开始时,每一战俘仅须告以其姓名、等级、出生日期及军、团、个人番号。对战俘不得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酷刑,或以任何胁迫方式借以自彼等获得任何情报(第17条)。

7、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及军事文件外,战俘的自用物品包括钢盔、防毒面具及其他保护个人的物品,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等级与国籍的徽章、勋章以及特别具有个人或情感价值的物品不得自其本人取去(第18条)。

8.战俘仅能拘禁于具有卫生与健康的保证条件的陆地上的场所(第22条)。无论何时不得将战俘安置于炮火所及的战斗地带(第23条)。

9.战俘住宿的条件应与在同一区域内拘留国驻扎部队居住的条件同样优良(第25条)。基本口粮应足够保持战俘的健康及防止体重减轻或营养不足(第26条)。战俘的服装、内衣及鞋袜应得到充分供给(第27条)。每一战俘营应设有适当的医疗所(第30条)。

10.拘留国得斟酌战俘的年龄、性别、等级及体力,并特别以保持战俘的身心健康为目的,而利用体力合格的战俘的劳动(第49条)。但不得使其从事有害健康、危险性或屈辱性劳动(第52条)。

11.战俘受拘留国武装部队现行法律、规则及命令的拘束,对于战俘的违犯行为是按不违反公约规定的程序采取司法或纪律上的措施(第82条)。纪律性处罚绝不得非人道、残暴或危害战俘健康(第89条)。对战俘进行司法程序应尽速通知保护国(第104条)。

12.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第118条)。

13.战俘的死亡证应载明其身份(姓名、等级、出生日期及军、团、个人番号),死亡日期及地点,死亡原因,埋葬日期及地点,以及辨认坟墓必须的一切详情。在埋葬或焚化前,其身体应经医生检查(第120条)。战俘的死亡或重伤。系由或疑为由于哨兵、另一战俘或其他任何人所致者,以及原因不明的死亡,应由拘留国立即从事正式调查。调查后,拘留国应对犯罪者进行追诉(第121条)。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平民在传统战争法中指位于交战国领土而不属于交战人员的和平居民。广义上的平民应泛指战争与冲突各方交战人员之外的所有和平居民。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war,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

公约规定了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公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的原则和规则,要求各缔约国有义务搜捕被指控犯有或指使他人犯有严重破坏条约行为的人员,并送交法庭审判。

日内瓦第4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在冲突或占领的场合,于一定期间内及依不论任何方式,处于非其本国的冲突之一方或占领国手中之人,即为受本公约保护之人(第4条)。

2.被保护人的人身、荣誉、家庭权利、宗教信仰与仪式、风俗与习惯,在一切情况下均应予以尊重。无论何时,被保护人均需受人道待遇,并应受保护,特别使其免受一切暴行或暴行的威胁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妇女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荣誉受辱,尤须防止强奸、强迫为娼或任何形式的非礼的侵犯。冲突各方对在其权力之下的被保护人,在不妨害有关其健康状况、年龄、性别的各项规定的条件下,应同等待遇之,尤不得基于种族、宗教或政治意见而有所歧视(第27条)。

3.禁止采取使被保护人遭受身体痛苦或消灭的措施,包括谋杀、酷刑、体刑、残伤肢体及非为治疗所必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等(第32条)。禁止集体惩罚、恫吓、掠夺或对被保护人员及其财产采取报复行为(第33条)。禁止作为人质(第34条)。

4.在冲突一方领土内的一切被保护人,在冲突开始时,或冲突进行中,希望离境者,除非其离去有违所在国的国家利益,均应有权离境(第35条)。在冲突一方领土内的被保护人的地位,在原则上应继续按照和平时期有关外国人的规章予以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应有权领受送来的个人或集体救济物品;获得与有关国家的人民同等的医药照顾与住院待遇;同样获准迁出战争危险区域;同样享有儿童、孕妇、幼儿所享有的优惠待遇;获准举行宗教仪式并接受本教牧师的精神协助(第38条)。对他们的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仅于拘留国的安全有绝对需要时方可施行(第42条)。

5.凡自占领地将被保护人个别或集体强制移送及驱逐往占领国的领土或任何其他被占领或未被占领的国家领土,不论其动机如何,均所禁止。但如因居民安全或迫切的军事理由有此必要。占领国得在一定区域施行全部或部分的撤退(第49条)。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在其武装或辅助部队服务,以获得志愿应募为目的的之压迫及宣传均所不许(第51条)。禁止占领国破坏任何公私财产,除非为军事行动所绝对必要(第53条)。占领国负有保证居民的食物与医疗供应品的义务(第55条)。占领地的刑事法规应继续有效,对占领国安全构成威胁者,占领国得予以废除或停止(第64条)。占领国所订的刑法规定,在公布及用居民本国语言使居民周知前,不得生效(第65条)。占领国的主管法庭非经合法审判不得宣告判决(第71条)。被保护人被控犯罪者应拘留于被占领国内,如经判罪亦应在该国内服刑(第76条)。

6.冲突各方在拘禁敌侨或占领地居民时,被拘禁人应保有其全部民事能力(第80条)。拘禁被保护人者应负责免费维持被拘禁人及其扶养者的生活(第81条)。拘留国应尽可能依照被拘禁人的国籍、语言及习惯安置之。同一家庭之人,应使之居于同一拘禁处所(第82条)。拘禁处所不得设立于冒战争危险区(第83条)及不卫生或气候有害于被拘禁人的区域(第85条)。被拘禁人每日口粮在量、质与种类上应足以保持被拘禁人的健康及防止营养不足(第89条)。除非被拘禁人自愿,拘留国不得雇其为工人。拘留国对于工作条件、医药照顾、工资支付及获得工作上意外伤害或疾病的赔偿,应负完全责任(第95条)。被拘禁人应许其保有个人用品(第97条),并应获得经常津贴(第98条)。拘禁处所的纪律制度应与人道主义的原则相符合(第100条)。拘留地方的法律适用于犯法的被拘禁人(第117条)。被拘禁人的死亡均须由医生证明,并须作成死亡证,载明死亡的原因及其发生情形(第129条)。如死亡或重伤系由于或疑为由于他人所致,或死因不明,拘留国应进行调查并对负责者进行追诉(第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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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楼主:对于这件事我其实也不太熟悉,只是提出一下疑问,我这代人对GCD的宣传通常不大相信,而且刚刚受到调整印花税的打击,还没有完全恢复过来。

看过太多的美国战争电影,感到德国兵还是挺厚道的。

感觉斯大林是个喜怒无常的人,他做事好像不需要向下面做啥解释,尤其这种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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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电影莫斯科保卫战中提到过,苏联人根本就没打算抵赖。

德国人虽然在苏联有很多其它暴行,但卓娅不是苏联军人,被俘后根据日内瓦公约处决她完全合法(虽然苏联并不是日内瓦公约的成员),但第197步兵团的士兵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可以称之为真正的暴行。

德军在西线阿登战役中被俘的破坏人员由于着敌方军服都被盟军以间谍罪直接处决了,所以德军在东线的处理方式也不能算不合法吧!(至于处决方式记载的真实性网上有争议,这个不好说;如果有应该处决执行者和有罪责的军官而不是整个团,我们中国对南京大屠杀事件就是这样处理的)

俄国人二战时做了不少坏事,其中之一就是卡廷大屠杀事件(杀害1939年9月苏德联手瓜分波兰时被俘的近两万名波兰军官)并且一直到八十年代末以前都不承认而嫁祸德国纳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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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楼主:对于这件事我其实也不太熟悉,只是提出一下疑问,我这代人对GCD的宣传通常不大相信,而且刚刚受到调整印花税的打击,还没有完全恢复过来。

看过太多的美国战争电影,感到德国兵还是挺厚道的。

感觉斯大林是个喜怒无常的人,他做事好像不需要向下面做啥解释,尤其这种小事。

:lol: 德国兵还是挺厚道 :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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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人是最无耻的!谁都想打!打么打不过!只好找人一起打!找的人也不是吃素的!打完德国再相互打冷战!

日本人是最卑鄙下流的!一只蚂蚁也想吃大象!大象都没吃就想去吃河马!被河马一巴掌拍散了海军!

西班牙葡萄牙人更加不是东西,窝在家里看别人家失火也不帮忙去救!法国复国因该把他们2国给灭了!

意大利人就是一个白痴,被更加白痴的领导带领着乱打!最后横死街头!

德国人就是太聪明了,聪明到选的盟国都是废物!

也难怪是废物,如果不是废物苏联第一个被全灭.英国人日子好不到那去,世界格局就要重新排版了.

总结:第2次世界大战就是一群疯子在解决世界人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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