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者 Posted 2007年8月31日 09:37 Posted 2007年8月31日 09:37 1.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 ; 2.宁可家破,不可国亡; 3.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 4.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 5.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 6.结贫穷的扎,上致富的环 ; 7.坚决打击流产女婴 ; 8.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 9.一人超生,全村结扎; 10.能引的引出来,能流的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 11、超生就扎; 12、一人结扎,全家光荣; 13、该扎不扎,见了就抓; 14、见证怀孕,持证生育; 15、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16、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 17、少生孩子多种树,少生孩子多养猪! 18、农村想不穷,少生孩子养狗熊; 19、结贫穷的扎,上致富的环; 20、你要想超生,叫你全家永世不得翻身……
ufo Posted 2007年9月9日 13:03 Posted 2007年9月9日 13:03 湖南某地的“超生就扎!”,好一个干脆决绝的极左口号。 但比起云南楚雄某农村的“一人超生,全村结扎!”就算不了什么了。 山东的国道上有条绝对经典:“一人结扎,全家光荣”,眼前仿佛浮现出一幕: 放鞭炮、骑大马、戴红花,逢人便趾高气昂地宣布:“俺结扎啦!快来俺家喝酒吧!” 四川某乡路边的农舍上用白漆刷着:“该扎不扎,见了就抓。” 某地倒有点重女轻男:“女扎要得病,男扎还能行!” 在浙源至理坑的路上一小村庄:“国家兴旺,匹夫有责;计划生育,丈夫有责”。“这说明那里的主要障碍在男方。 在江西婺原见到的:“见证怀孕,持证生育!” 山东某农村计划生育口号:“能引地引出来,能流地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 旁边还有一条:“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 山东菏泽的计划生育:“宁可家破,不可国亡。” 安徽某县:“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 江苏农村多处可见:“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湖南某县的生育计划标语:“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 四川某山村:“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 广西前往德天瀑布的路上有条更狠:“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 在四川更有邪门的,叫做:“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足见那里的计生工作之艰难。 某地估计计划生育阻力较大,有关部门便刷了条标语:“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 湖北阳新地区的计划生育标语也很形象很彪悍:“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 安徽某地:“坚决打击流产女婴!”好一条中国特色的标语 贵州倒是婉转温柔:“朋友,你计划生育了吗?。” 北京某远郊区:“少生孩子多种树,少生孩子多养猪!” 在山西看到的版本是:“山区人民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 最绝的是东三省版本:“农村想不穷,少生孩子养狗熊。” 湖南某乡政府:“结贫穷的扎,上致富的环。” 湖北某火葬场门口:“经济搞上去,人口降下来。”
死了都要钱 Posted 2007年9月10日 08:49 Posted 2007年9月10日 08:49 畸形政策的畸形产物,到了该废除的时候了~~~~~~~~~~~~~~~~~ 废了就不叫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
canghaixiao Posted 2007年9月10日 09:08 Posted 2007年9月10日 09:08 废了就不叫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治色彩太浓了~~~~~~~~~~~~~~``
canghaixiao Posted 2007年9月11日 07:06 Posted 2007年9月11日 07:06 这个话题太大~~~~~~~~~~~~~~~~~~~~ 虽是实质,但不适合在论坛谈论~~~~~~~~~~~~~~~
ufo Posted 2007年9月11日 12:28 Posted 2007年9月11日 12:28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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