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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的流动也不断增多,如何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当前迫切解决的问题。但是,当前各类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新情况变化多样,特别是对于流窜作案更为难以打击,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新的课题。因此,同一流窜犯罪分子可以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犯下不同的罪行,这种犯罪就是人们难以掌握犯罪分子的活动变动或难以侦破的,它是目前流窜犯罪特征表现。流窜犯罪是犯罪行为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新形态,这种发展形态给社会安管理带来不利的因素,也给社会治安难以管理和人民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往往给公安机关打击不力的因素之一。为了更有利于打击流窜性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创建和谐社会,本文试从流窜性犯罪机动性、随欲性、难查性等三个方面分析流窜性犯罪的特点和心理形态表现的原因,使我们法院进一步审理好流窜性犯罪案件提供可靠条件,也是给人们增强对流窜性作案加以自我防范、消除隐患提供有利条件。

当前流窜性作案和犯罪机动产生的特征和表现告诉我们,流窜性犯罪往往不是单一产生的,它是在多种刺激其形态下,转化多样,变化形式不同,仅仅于流窜犯罪本人客观出现诱发活动条件不同决定的。流窜作案,即犯罪分子从一个地方流窜到另一个地方,不断转移,到处作案。例如流窜盗窃、流窜诈骗、流窜抢劫等等案件较为突出。从我们琼山法院2002年至2003年共审理435件刑事案件中来看,有35.8%盗窃、抢劫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来自于流窜作案所为,不过最为常见的流窜性犯罪案件是流窜盗窃、流窜诈骗、流窜抢劫。其中流窜盗窃更具有流窜性犯罪的典型性。这些作案犯罪分子多数来自本岛内琼中、乐东、东方、临高、澄迈等地人员较多,也有本地人员,且这些人员多数是农村农民,他们文化程度不高,一般都只有念小学就缀学,他们成员多数是好吃懒作。从审理这类案件的案犯当中,发现这些流窜犯罪人员多数都患有吸毒史,一旦作案时,都是因为毒瘾发作,丧失理智,手持铁棍或刀,只要他们选中的目标,对被抢的人员不管怎样,三五成群,一上去就朝被抢的对象猛击一铁棍,先把被抢对象击昏后就进行抢劫,抢劫得手后,就乘车逃之夭夭。从审理被抢劫案件中的受害人当中,受害人有的是政府公职人员、小学生、老人、女青年或年青妇女等。其中受害人是小学生、年青妇女人员较为突出,因为他们防范意识和抵抗能力较为弱,一旦遇到被抢就吓昏过去,待他们神志安定时,作案人员已不知去向。

他们这些人流窜性作案手段不同于“盲目流动”,初犯极少,惯犯较多。凡是属于流窜性质作案的犯罪分子,大多数都有一定的作案本领,即一定的作案技能和一定掩护手段的经验。从我院近几年来所审理盗窃,抢劫或诈骗的案件中,表现出流窜性犯罪心理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机动性的特征表现

所有的流窜犯罪,都具有机动灵活的特征。因为这些作案人员的机动性往往是由于固定一处作案失败的教训或流窜惯犯的教唆引起的。例如,陈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忠介路盗窃(扒窃)在商场购物人员的钱财被抓一案,陈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作案手段的原因,特别是扒窃是通过其他案教唆后而行窃,要在众多人群中学会扒窃,先在一个地方接受教唆,学会扒窃技巧后,才来到公共场所,在人群众多的地方进行扒窃或乘他人不备进行抢夺的,是最有利场所。同时陈犯又供述扒窃一位来自农村的老翁600元卖猪款时,被老翁发现其款被扒窃后,老翁痛不欲生的场面,其在众多人的追赶下,将陈犯抓获,陈犯也深深忏悔自己不应扒窃老翁来自不易之款,其受法律惩罚是罪有应得。因此,扒窃案犯在公共场所、人群众多的地方进行扒窃或乘他人不备进行抢夺时,但作案一旦被发现这些人员就铤而走险,手持刀或棍威胁追赶的群众,使其尽逃跑掉。或是多次作案尝到一定苦头,或多次被抓获扭送公安拘留以后受到监督,或作案条件不佳等等,才想法流窜转移到别的地方作案的。这些都是流窜犯罪的心理转化的新动向。于是由此开始,流窜作案过程中就熟悉了不少地方,认识不少新伙伴,学到不少新经验。眼界开阔,也就更加胆大妄为,作案的时间与地方不断增加,也就会更有作案手段,他们通过多次作案的实践,使他们就具有“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见势转弯随机应变的本领。这些作案人员常常从一个城市窜到另一个(县)城市,不断寻找作案目标,进行盗窃(扒窃)活动,干得急逃得快,危害极大,又不易捉到。凡是属于流窜作案,不论什么犯罪类型,都具有一种对环境条件变化应机敏的特点,都表现出大脑反应快,转弯变化快。作案时是如此,拘捕后也是如此,法庭庭审上也是同样如此。对此类案犯的审理,必须深挖犯罪根源,将案犯遗漏的罪行予以打击,使这些作案人员存在无人知其在何处有作案″饶幸心理″得到致命攻破,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随欲性的特征表现

流窜犯罪还具有一种愿怎么干就怎么干,放荡不羁,随心所欲的随欲性。由于当前流窜犯罪嫌疑人的生活习性无定规,就从审理各类流窜作案的被告人的作案经过表明,流窜案犯往往一会儿身处澄迈县,一会儿窜到文昌,一会溜进海口市,一会跑到农村。他们真正成为所谓“天圆地方,四海为家”,围绕作案的目的而活动,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就养成一种只要满足欲望,野性十足。犯罪动机特性中的并发贯通和随从贯通,在流窜性犯罪身上都有在发挥作用。例如,我院在2002年审理被告人陈某从监狱脱逃出后就流窜盗窃,先到定安,又窜到琼山府城镇,又窜到海口,一会儿又窜到秀英效区农村,从农村农民张某卖菜收现金中引出犯罪目标,夜里找到该村有关人员住,对饲养员一连进行两次残暴偷窃,造成一人致重伤,直到陈某这个案犯又在文昌作案当场被捕关押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交代这次作案伤人的罪行。后来投入监狱改造,在监管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政策的感召下,才坦白交代出上次流窜盗窃而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真相,后经监狱政科侦查和公安、检察机关多方调查核实。又如乐东县某镇一位姓李农民流窜盗窃犯,在澄迈连续作案以后,又跑到该县效区躲避之处一个中年妇女给奸污了,然后就乘车逃到儋洲某农场后,又在该地区盗窃多次,当这个犯罪嫌疑人再次窜到海口作案时被捕,却仅仅伪装成一个初犯者,后经公安机关长期侦查其他案件时掌握李某在异地盗窃和强奸的犯罪事实后,才把他的假相戳穿。由于流窜作案所具有的随欲性,和心理变化的表现,就决定了流窜犯罪难以把握犯罪的深度。

三、难查性特征的具体表现

流窜性犯罪的性质决定了流窜犯罪心理热度表现任何一类犯罪都多。因此,犯罪感受多,客观上刺激单元歪理形态与犯罪分子神经联系系统非常牢固。把流窜犯罪嫌疑人拘捕后,要想叫他们彻底坦白所犯下的一系列罪恶,甚至在法庭庭审上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恶,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流窜犯罪分子的心理明白,他们到处流窜作案的所作所为是难以查清的。他们常常采取以事议事的手法,在什么地方,什么目标上犯案,就交代什么问题,对其他罪恶则埋藏很深,实在不得已时就拿小点缀,进行点小交代,以求过关。又例如,对当前社会上流窜扒窃大多数是一些惯犯,经常是一系列作案,然后转移到另一处地方进行作案,受害者姓氏名是谁?无从了解只是作案后逃之夭夭。一些流窜惯窃往往是几次或上十几次的作案,有些情节连犯罪嫌疑人本人也记不清楚。所以,流窜作案的案犯就更不想自己扩大线索,自讨苦吃了。

流窜性犯罪的难查性, 是目前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感到棘手的,也是头痛的,难以取证原因之一。除了上述流窜作案的心理原因外,还有如下的心理原因:一些老练的流窜犯为在各地作案方便,往往不得都有在各地寻找了掩护条件。他们把这种掩护条件称之为“窝主”。流窜案犯在偷到赃款赃物以后,为了及时销赃,总是从中分一部分给这些“窝主”或代为销赃者来做为自己在此处藏身,转移或休息的报酬。因此,各地“窝主”就和这些流窜犯构成了很大的利害关系。也给流窜案犯创造性了很多有利作案的空间。所以,流窜案犯被捕后如果把身后窝主端出,就会断绝他下次再作案的烟火,还会增加公安侦破此案设置障碍和难度,使之难以结案。这都是老练流窜犯最忌讳之点。所以,法官在审理这些案犯,要把注重点放在观察这些老练流窜性的案犯变化不常以及恐惧的心理上,只要认真察看他能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关键的主要是看他是否交待其作案时躲身的“窝主”,如果真实供述犯罪后的“窝主”,就可以通过案犯心里变化现象,分析其流窜案犯交待罪恶是否真实达到一定深度,才能使我们做到既准确又快速,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到侵犯,促进社会安定,为创建和谐社会和社会治安长治久安,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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