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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视角中国

“1.17”洛阳黄河大桥战斗失误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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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1987年1月4日,河南省某县委机关内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凶犯赵晓东,男,23岁,曾当过兵,会驾驶汽车。赵犯在县委机关当通信员期间,经常利用工作之便偷盗公物;1月4日凌晨1时许,赵晓东又偷盗县委机关的公物时被发现。赵犯顿起报复杀人之念,凌晨4时许,赵犯手持铁锤潜入县委副书记卧室内将其打昏,抢得**式手枪1支、子弹90余发。接着,赵犯又到常委会议室、储藏室等处泼洒汽油纵火之后,连续持枪杀死3人、杀伤1人后携枪潜逃。由于指挥部对案情分析判断以及组织指挥上的失误;在13天的查缉行动中,尽管动员了党、政、军、警、民8万余人,设卡421处,不但没有抓到罪犯,反而造成打死1名打伤2名无辜群众的严重后果。17日凌晨1时许,赵犯在济源县柿槟村打麦场上开枪打伤了一名农民后,向洛阳市方向逃窜。省公安厅通知武警总队和洛阳市公安局在洛阳黄河公路桥堵截。

  二、战斗经过

  黄河公路桥位于洛阳市北郊吉利区,距市区30公里,是济源县通往洛阳的咽喉,由武警负责守护。该桥南北走向,长3600米,宽9米,高15米(桥下北段是开阔的河滩地,南段是水面),桥上车辆川流不息。1月17日凌晨4时许,武警和洛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以及吉利区分局的干警先后赶到桥头,在公路两侧距桥头哨兵约160米的地方设卡堵截。11时许,派一名认识赵犯的发案地县委干部赶到此处,从来往人员中辨认罪犯。

  12时15分,桥头堵卡点剩下武警排长等5人,其余人分别去吃午饭。

  13时许,赵犯在坡底村(黄河公路桥以北约1公里)拦乘一辆长途客车。13时15分左右,客车行至大桥北端,被在桥头堵卡的干警拦住检查。协助辨认赵犯的县委干部,刚上车就同赵犯打了个照面,即慌忙下车报告“人在车上”。赵犯急忙掏出枪喊叫:“快开车,快开车!”同时向我干警开枪。我干警负伤后鸣枪报警,司机乘势跳车逃跑。赵犯又向司机逃跑的方向开了一枪,将司机击倒在地,并威胁乘客“谁动就打死谁”,随即跳到司机座位上,一手持枪,一手握方向盘驾车驶向桥头。哨兵在拦截交火中打伤赵犯腮部,并将客车的右前轮胎和两个后轮的外侧轮胎打穿。赵犯驾驶着失去平衡的客车开出600余米,冲向桥右侧人行道,撞倒两孔桥栏,被一灯杆挡住车身卡在桥边,车右前轮超出桥面悬空。听到枪声,驻桥北侧营房的武警大队长、教导员、中队长等十几名干部、战士用一辆有铁皮顶棚的邮政车和两辆汽车分别追赶赵犯。一部分战士到桥下两侧包围赵犯。赵犯不断向我追击人员开枪射击。邮政车追至距客车30米处停下,并向赵犯喊话:“缴枪不杀!把枪扔出来!”赵犯投出一个爆炸物,将一名战士手指炸断。中队长持冲锋枪正要向罪犯射击,赵犯抢先射击将其打成重伤。同时,赵犯连开数枪打倒车上几名乘客,车上十几名乘客吓得钻到座位底下,赵犯仍不断向车外射击。

  邮政车上的战士见中队长被打伤,又听到罪犯在车内乱杀无辜群众的枪声,即向赵犯猛烈开火,桥下一些战士也开枪射击。队长、教导员急忙制止。枪声停止不久,有一名男乘客从左侧车窗跳出。这时西侧桥下的战士报告说车上往桥下滴血了。”13时40分左右吉利分局局长与市局刑警大队长等人赶到桥上,提出不要乱开枪,拖延时间,消耗罪犯子弹,迅速报告市局,并且准备去调消防车和一辆可用以掩护靠近客车的车,此后,由武警调来一辆装水泥袋的卡车。14时20分左右,调来一辆50吨泡沫消防车后,朝客车喷泡沫掩护,水泥车向客车靠近。赵犯不断向水泥车、消防车开枪。水泥车上的战士也向罪犯还击。14时30分,泡沫喷射完毕,水泥车的战士见客车内已无动静,先后从客车后窗跳入车内,发现赵犯已被击毙(身中16弹),缴获**式手枪1支、子弹3发。随后战士钻入车内抢救受伤群众。14时40分,战斗全部结束。

  据统计,参加这次洛阳黄河桥战斗的共计68人。其中武警51人,带枪41支,使用27支,消耗子弹519发;洛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6人,带枪6支,使用1支,消耗子弹5发;吉利分局11人,带枪5支,使用1支,消耗子弹4发。公安干警负伤1人,武警负伤2人。客车内共有18人(包括司机、售票员),除赵犯被击毙外,有2人跳车幸免于一死,其他12人死亡,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在12名死亡乘客中,被赵犯开枪击中的8名,其中5人是致命伤,3名受伤乘客均被赵犯击伤过。战斗中,客车玻璃全部被打碎,车体四周被射入弹孔375个。此外,在各阶段的战斗中误伤群众10余人。

  评析:

  (一)公安机关应主动承担现场指挥责任,明确由一名指挥员实施统一指挥搞好协同。此次战斗是由武警守桥部队、市局刑警大队和吉村分局3个单位共同承担。但是,由于事前没有共同协商,认真研究预案,也没有明确指挥关系,无法形成统一组织,因而造成了各行其事,组织混乱和乱开枪的严重伤亡恶果。

  (二)确保群众安全是警察执法的根本任务,也是查缉战术设计与实施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此次战斗没有很好地贯彻这一原则。纵观查缉赵犯的全过程,存在问题很多:一是查缉初期在罪犯去向不明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到处设卡,仅发案地境内就设卡421处;二是堵卡人员以不规范的方法强行拦车,并明确规定只要拦车不停就开枪,因而造成了无辜群众一死二伤的恶果;三是在罪犯劫持了客车上人质的情况下,不顾人质的安全,错误地滥用军事攻坚的战术手段,采用杀伤性武器和可使人窒息死亡的阻氧性5吨泡沫消防车,不加区别地猛烈扫射和喷射泡沫,从而造成了更大的悲剧发生。

  (三)查缉行动必须讲究战术,周密组织,确保安全。洛阳黄河桥堵截罪犯最主要的教训之一,就是缺乏严密的组织和战术意识。

  1。查缉人员应采用巧妙化装、隐蔽接近、秘密辨认、跟踪追捕、相机制服的战术方法,而不应以公开的武装形式拦车检查及由熟悉赵犯的人公开辨认。

  2.堵卡点应选择有利地形,尽量避开特殊复杂的要害地段。此次查缉赵犯不利因素很多:这一地段不利于查缉行动的实施与展开;案犯已劫持了客车上的人质;案犯占据了黄河大桥这一要害位置。在此情况下,更不能贸然发起攻击。

  3.堵卡时要严密组织,讲究战术。查缉人员在初期应采取控制事态、围而不打的战法。首先考虑运用心理战术,力争在斗智、夺心、用诈中用和平方法解决,必要时再采用优秀狙击手瞬间击毙的办法。不应当采用“缴枪不杀”这类语言,激发赵的拒捕反抗心理。

  (四)在我行动难以展开,或有重大顾虑无法展开以及采取行动有害无益的情况下,应设法建立“缓冲带”:让攻击人员后撤;适当满足案犯要求;设法阻止罪犯对人质的侵害;进行谈判,拖延时间,寻找更好的处置办法;虚放生路,提供“条件”,使案犯脱离人质,异地设伏,异地处置;有条件时可采用精确射击、突然偷袭的战术予以处置。此种情况只有“缓冲”才能不伤害我重大利益,并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五)查缉行动应配备必要的特种武器及装备和器材。由于严重暴力性犯罪常常处于特殊的时、空,常规武器在使用上受到了一定限制,从而增加了查缉行动的危险性和复杂性。实践证明在这次查缉行动中,仅有杀伤性的常规武器是不够的,还应配备必要的特种武器及装备、器材。

  这里的“群众”,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包含公安民警。

  显而易见,查缉行动的效果原则与军事作战的效果原则有着极为明显的差别。查缉行动,一般情况下追求不付出伤亡代价的效果;军事作战则不讳言伤亡问题,它权衡的是伤亡的大与小以及局部牺牲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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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歹徒拿散弹

匪徒用霰弹枪也面临精度太低的问题。警察都会隐蔽于掩体后面,即使在观察与射击时也只露出身体的一小部分,以霰弹枪的精度与弹丸侵彻力很难对警方造成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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