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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昨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人肉搜索”其实就是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或单位信息的行为,而这些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一旦触及这个层面,就违反了法律。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散布这些就是违法的。”

  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条例还规定,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宾馆等场所,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系统,对上网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记录有关的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保存期间不得删除或更改。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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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到底害怕搜索到什么?

什么是人肉搜索?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 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它符合与时俱进的要求;它符合改革开放的精神;它符合以人为本的宗旨。然而,江苏徐州市却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这简直是高粱杆上结茄子——不可思议。

《扬子晚报》1月19日报道: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明确“说不”。

徐州市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狗戴嚼子——胡勒。人肉搜索可以从海底下找出一滴水,可以从 高山上找到一粒沙,帮助网友排忧解难。这种精神正是维护社会正义所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汶川发生大地震以后,人肉搜索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协助了多少灾 区的群众获得信息使得亲友团聚呢?

徐州市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狗咬羊皮——胡扯。当法律无能为力的时候,人肉搜索就是最好的道德武器,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维护操守;同时各地网友联动,全社会监督,拓宽了道德谴责的途径。在周正龙、周久耕、林嘉祥等事件中,人肉搜索起到了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

徐州市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狗玩棒子——胡轮。人肉搜索用得最广泛、最能体现威力的当属 “网侦”们对网络热门事件当事人的“扒皮”行动。从网络虐猫事件到海艺学生虐师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赤裸特工”事件,人肉搜索每一次都能把当 事人的真实个人资料“扒”得一览无余。这实在是痛快淋漓,大快人心。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些事件可能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等等;也 可能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等等。窃以为,人肉搜索是民主监督在信息时代的新型表现方式,它能够让丑恶行径 无处遁形,原形毕露。应该肯定,值得推广。

古人云:“人无完人,金无足赤。”诚然,人肉搜索目前普遍存在着过火现象,尤其是它与 恶骂、骚扰等行为结合起来,的确是美中不足。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严格要求,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 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它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使得人肉搜索朝着健康方向发展,服务群众,造福人民。

天山网评论,作者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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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人肉搜索朝着健康方向发展,服务群众,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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