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P19221991 Posted 2009年4月21日 17:17 Posted 2009年4月21日 17:17 核心提示:近日,一本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书本截图在网上流传,上传网友称其是城管的培训教程,不仅有暴力内容,还有如何使暴力不外现的“独门秘笈”:“注意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 “注意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还应以超短快捷的连环式动作一次性做完,不留尾巴.一旦进入实施,一定要干净利落不可迟疑,要将所有力量全部用上……”今(21)日,有网友在论坛贴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称其是城管的培训教程,不仅有暴力内容,还有如何使暴力不外现的“独门秘笈”。 网友公布的这本《城管执法操作实务》上注明是北京城管局的培训教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课题研发组著作。其中,第四章的题目是“城管执法过程中的分寸把握”,其中写明城管执法在受到暴力侵害之际怎样阻止暴力:不要轻易放过相对人,几名城管一起行动,一次性控制住相对人身体,招招见效,不给相对人喘息的机会,等等。 在“反暴力抗法的局部动作”一节中,教导城管“以暴制暴”时怎样不落下把柄:注意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还应以超段快的连环式动作一次性做完,不留尾巴.一旦进入实施,一定要干净利落不可迟疑.要将所有力量全部用上。 教材不仅有动作指导,还有心理指导:“整个活动过程要做到心态平稳,毫无杂念,不可慌乱,不要考虑会不会把相对人弄伤了,要达到忘我的状态。” 看到此贴的网友惊呼:“已经把老百姓当敌人了!”有网友针对“此时应达到忘我的状态”发出疑问:敢情是在练葵花宝典呀…… 也有网友认为教材内容是在指导城管保护自己,是正当防卫,网友“非鱼非子”说:“你们怎么不看书上的那个前提:城管队员在执法受到暴力侵害之际。如果警察在执法受到暴力侵害,直接开枪送你小命。” 不过,网友“非鱼非子”的说法在论坛上几乎没有支持者,多数网友认为他的说法不成立。网友“张伯伦100”反驳说:“警察面对的是罪犯,城管面对的是穷苦百姓!” 记者随后通过搜索引擎,在拓普网、中国图书网等多家网站的畅销书栏目内都显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由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城管治法的基本原则、城管执法的四大难点、城管执法的管理相对人等内容,定价29元。但是在该出版社自己的网站上却没找到这本书。记者以普通读者身份打电话到该出版社询问,对方确定有这本书,对外发行。 ======================================================================================= http://news.163.com/09/0421/15/57ECILBD00011229.html 我倒是认为是哪个家伙炮制出来的。
psycho0222 Posted 2009年4月25日 12:41 Author Posted 2009年4月25日 12:41 29岁男子强奸59岁变性人被判缓刑。。。 韩国一名29岁男子因强奸59岁的变性人(户籍上仍为男性),23日终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韩联社23日报道,29岁的嫌犯A某(29岁)涉嫌于去年8月闯入釜山市一民宅,用凶器威胁变性为女性的受害者(59岁)并实施强奸。在一审中,法院判处被告强奸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但该男子不服并提起了上诉,釜山高等法院第二刑事部4月23日进行抗诉审时,维持了原判。 法院表示,检察厅主张,对被告判处缓刑的一审判决量刑太轻,但被告是初犯,因此一审判决量刑得当。 韩联社报道说,值得关注的是,一审和抗诉审均判处A某强奸罪名成立。 此外,法院对A某以凶器威胁受害者的特殊抢劫之嫌也认为“证据不足”,并判罪名不成立。这一点也和一审判决结果一致。 釜山地方法院表示,受害者从小就向往成为女性,并一直男扮女装,在确诊为性转换症后接受了变性手术,因此受害者具有女性生理特征,并且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性自主决定权的“女性”。 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被告的部分嫌疑被判罪名不成立,而且对于强奸罪名也有必要得到上级法院的审理,因此正慎重考虑是否向大法院上述。 韩国大法院1996年审理类似案件时,以“染色体为男性,且作为女性无生殖能力”等为由,并未将变性人视为“女性”。
psycho0222 Posted 2009年4月26日 15:04 Author Posted 2009年4月26日 15:04 LS转载的故事在国内不会发生。。。所以LS的可以在国内这么“做”。。。。。 ................
psycho0222 Posted 2009年4月28日 16:32 Author Posted 2009年4月28日 16:32 胡某与任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伙伴,但胡某将任某杀害,碎尸煮熟后丢弃。昨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胡某讲述了他的杀人原因:因为任某在胡某离婚前,就与胡某的妻子王某关系暧昧;任某在与王某同居后,还以帮他抚养孩子为名,经常找他要钱。 受害者家属要求胡某赔偿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朋友与妻子私奔 胡某今年47岁,是江北区猫儿石人,与任某从小一起长大。1996年,胡某与自己的第二任妻子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据他称,1998年,他发现妻子王某与任某关系暧昧。2001年,妻子离开他与任某私奔。2004年,妻子王某回来,表示愿与他重修旧好,他接受了。但他发现,妻子与任某仍藕断丝连。 2006年6月,胡某与妻子离婚。离婚后,二人仍住在一起,直到2007年国庆节期间,王某才搬离胡某的住处。随后,王带着女儿,与任又开始交往。 杀人碎尸弃江中 胡某说,王某与任某在一起后,任某时常向自己索要钱财,说是帮自己养孩子的费用。2008年11月25日晚,他换上一张未登记身份证的手机卡后,通知任某到他住处谈事。见面后,任某又向他要钱,胡某想到自己妻子与任某的事,心理更不平衡,就与对方起了冲突。任某掏出小刀威胁他,但被他所养的狗咬住手臂。然后,任某将他推倒在床,他顺手拿起斧头猛击任某头部,直至其死亡。杀人后,他将尸体肢解煮熟,将内脏倒入住处旁的公厕。随后,他驾车来到渝武高速公路马鞍石大桥,将剩余尸块及任某的衣裤和作案工具抛入嘉陵江中。 2008年12月11日,胡某被公安机关捉获。据了解,受害人任某年轻时曾获得过沙坪坝区散打轻量级冠军。 辩称不是故意杀人 昨日庭审中,胡某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杀人,杀死任某完全是因为当时情绪激动。 “那为什么通知任某时,专门换上未使用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卡?”公诉人表示,这张手机卡上只有胡某与任某的通话记录,这证明了胡某有加害被害者的故意。胡某在杀人后分尸并将其煮熟,手段极其残暴恶劣。 昨日,任某的母亲也赶来参加了旁听。年过七旬的老人好几次老泪纵横,“一定要严惩他,不能放过他……”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psycho0222 Posted 2009年4月29日 04:02 Author Posted 2009年4月29日 04:02 只因网上卖家服务不好,丽水王女士给了“差评”,这一评,给她带来无尽的骚扰,令她更气愤的是,昨天上午,王女士又收到了一个和卖家笔迹和地址一样的邮包,打开一看,里面是个方便面桶,桶里装的竟然是大便. 王女士回忆,今年3月30日,她在网上看中了永康一卖主的足浴盆,于是她订购了两个.4月1日,她却只收到了一个.经过几次联系和催促,卖家才说发错货 了,并在10多天后才将另一个足浴盆寄来.王女士觉得卖家服务不到位,就在评级时给了“差评”,没有想到,这个“差评”给王女士带来了烦恼,对方打了40 多个骚扰电话. 律师介绍说,卖家给顾客邮寄大便的行为,是一种侮辱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精神损害,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psycho0222 Posted 2009年4月29日 05:19 Author Posted 2009年4月29日 05:19 南孚电池幼童嘴里爆炸 家长质疑无安全提示 2009年04月28日 16:10中国新闻网【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12条 这就是爆炸的5号“南孚”电池 郑州调味食品城商户杨先生从来没有听过谁嘴里发出“放炮声”,昨天一听可把他吓呆了:一节5号“南孚”电池在自己一岁零俩月的孩子嘴里变成了两截儿,血混合着黑色的物质,从孩子嘴里涌了出来。 现场:娃嘴里发出“放炮声” 昨天19时30分,郑州调味食品城13区,商户杨先生和妻子对着哭闹的孩子手足无措,桌上放着带血的面前,垃圾桶里还有从孩子嘴里掏出的黑色物质。就在17时左右,一节5号“南孚”电池在孩子口中发出放炮声。 昨天下午17时左右,杨先生抱着孩子在桌旁玩,有顾客过来,他就把孩子放在桌上去招呼顾客。一瞬间,“听见放炮声”,孩子嘴里塞着一节五号“南孚”电池,血混合着黑色的物质涌了出来,电池早已成了两截儿。 “电池屁股那个小圆片带着个钉子一样的金属东西,卡在孩子喉咙间,要是不及时抠出来,滑进喉咙更吓人”杨先生赶紧给孩子灌下清水,然后用毛巾、棉签、不断的帮孩子清理嘴巴,“毛巾上全是血”。杨先生又带着孩子来到市场里的小诊所,诊所紧急进行治疗。“医生说外伤无法避免,看情况在到大医院” 质疑:电池为啥没提醒不让咬 杨先生说,从电话机里卸下几节用了一年的“南孚”5号电池,随手放在桌子上的烟灰缸里。不料孩子放在嘴里玩了。变两截儿的电池,“是去年买的,具体在哪儿买的记不清了”。 记者看到,5号“南孚”电池标明保质期3年,有着“聚能环 南孚”五个大字,生产地址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上面还有一些注意事项。 “电池没电时,大人都会习惯性的放在嘴里咬咬,还能再用一段时间,何况是孩子呢?电池上为啥不提醒不能咬呢?这么多人都在用‘南孚’电池,还怎么让人信任呢?”杨先生提出一连串质疑。 说法:厂家和销售方应负连带责任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标示,孩子这么小遭遇这个事故,家长应负一定的监护不当责任,厂家和销售方应负连带责任。“家长可以针对给孩子造成的后果,索取人身损害赔偿” 他建议,家长应保存好电池,孩子的治疗费用等证据,在一年之内可以起诉至法院,立案后,先由法院找权威部门鉴定电池真假和质量问题。如果鉴定结果是真的,厂家和销售方共同担负连带责任,如果是假冒品牌,销售方应负责任。(东方今报 赵丹)来源:大河网
CCCP19221991 Posted 2009年4月29日 08:21 Posted 2009年4月29日 08:21 电池统统不可施力破坏,这是常识。 “电池没电时,大人都会习惯性的放在嘴里咬咬,还能再用一段时间,何况是孩子呢?电池上为啥不提醒不能咬呢?这么多人都在用‘南孚’电池,还怎么让人信任呢?”这几句话让我听得匪夷所思,也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ufo Posted 2009年4月29日 13:05 Posted 2009年4月29日 13:05 电池统统不可施力破坏,这是常识。 “电池没电时,大人都会习惯性的放在嘴里咬咬,还能再用一段时间,何况是孩子呢?电池上为啥不提醒不能咬呢?这么多人都在用‘南孚’电池,还怎么让人信任呢?”这几句话让我听得匪夷所思,也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俺不咬电池
psycho0222 Posted 2009年4月30日 06:05 Author Posted 2009年4月30日 06:05 深圳一陈姓男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法院认为陈某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深圳商报》报道,深圳福田法院去年11月受理了陈某、曾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也不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psycho0222 Posted 2009年4月30日 07:31 Author Posted 2009年4月30日 07:31 核心提示:4月27日,浙江瑞安市两个小学5年级的女生搀扶着一位老太太过斑马线。当三人走在斑马线当中时,一辆左转弯的大货车撞向三人,一位年仅13岁小女孩霎那间失去了生命。 现代金报4月29日报道 4月27日中午,瑞安市东新线与隆山东路十字交叉路口,两个小学5年级的女生一左一右搀扶着一位老太太过斑马线。当三人走在斑马线当中时,一辆左转弯的大货车撞向三人,搀扶着老太太左手的黄小连瞬间被大货车卷进车底,年仅13岁的她失去了花一样的生命。 徐瑞玲和黄小连都是瑞安市上望一小五(一)班的学生。27日中午放学时间,两个小女孩照例要在东新线与隆山东路十字交叉路口过一条人行道。这条路,她们不知走了多少遍。这时,她俩看到一个老太太佝偻着身子,似乎想过马路又不敢。两个孩子一左一右上前搀住了老人家的双手。很快,人行道上的绿灯亮起来,于是三个人踏上了人行道,并排往前走。 可是,三个人都没留意到巨大的灾难即将降临。当时从左侧的望东西路上开来一辆大货车,正要拐弯过来。徐瑞玲说,当时黄小连还扭过头来问了老太太一句话:“你要去哪里?”话音刚落,徐瑞玲就感到一股巨大的力量,将她冲倒在地上。尖厉的急刹车声后,这辆大货车停在路边,而车后的黄小连则已经倒在血泊之中。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从事后的监控录像上看,向左急转弯的大卡车刚好擦到了黄小连,并将她卷入车底。瑞安交警调查说,黄小连三人过马路时完全符合交通规则。孙某的大货车左转弯时,前面左转弯的绿灯已经跳动起来。孙为了抢绿灯,转弯过快,对前方的路况缺乏足够地观察。 目前,大货车司机孙某已被刑拘。年轻的货车司机孙某在警方的笔录中说,当时只觉得轧到了什么,他赶紧停车从驾驶室内跳下来,看到了车后躺着的小姑娘,脑子嗡地一声,问:“你怎么样?”黄小连当时还能说话:“叔叔,我很疼。” 记者了解到,孙某已经开车跑运输10年了,这个31岁的河南籍货车司机两个月前终于开上了属于自己的一辆二手车,当天刚在瑞安卸完货准备去隆山停车场。“要是当时开慢点就好了,要是当时开慢点就好了……”在采访时,他的嘴里反复念叨着这句话。 另据了解,被扶着过街的黄老太今年92岁,是上望街道人,当天她因为身体不适去诊所看病,回来的路上遇到这两个丫头。大货车在带倒黄小连后也碾过了黄老太太的右腿,老太太被截肢。27日,黄老太手术后醒来,在得知黄小连遇难后,不禁老泪纵横。
psycho0222 Posted 2009年4月30日 11:54 Author Posted 2009年4月30日 11:54 黑老大被抓 6旬老母率其手下收保护费 前脚28岁黑老大被抓,后脚六旬老母带马仔上街帮儿强收保护费,恐吓商户“不给就带人来砍人”。28日,深圳南山公安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侦破一起特大涉黑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7名,黑老大“母子情深”故事令人咂舌。 黑老大生日宴上落网 4月6日,东莞虎门镇一卡拉OK俱乐部有一场生日宴会,场面壮观,寿星是在深圳南山坪山村赫赫有名的“黑社会”老大“潮州伟”。 当晚,前来为老大庆生的有团伙马仔及其他关系人共77人,唱歌之余还群吸毒品K粉。4月7日凌晨许,百余民警有如神兵天降,将以“潮州伟”为首的涉黑团伙一网打尽。同时在现场缴获毒品K粉及吸食工具一批。经审查,带回的77人中,确认涉黑犯罪集团骨干成员15人。 4月21日,在逃的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深圳坪山一宾馆内被成功抓获,至此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7名,刑事拘留16名,该犯罪集团被彻底摧毁。 据警方介绍,该黑老大是广东陆丰人,2006年曾蹲过监狱,2007年出来后重新招兵买马又走上犯罪道路。 举报牵出特大涉黑案 发布会上警方向媒体展示了这个团伙的部分作案工具,除了砍刀、毒品,还有数十根一米多长的鱼叉,其中一把砍刀上还留有血迹。 据南山公安分局副局长钟伟雄介绍,去年10月,南山警方接群众举报称:在南山区桃源坪山村长期盘踞着一个从事敲诈勒索的犯罪集团,该分局刑警大队经初步侦查,发现该犯罪集团以绰号“潮州伟”等人为首,该团伙成员众多。 商户跪谢民警打掉团伙 警方介绍,这个团伙盘踞在南山坪山村一年多,以向菜市场、商店、药店收取保护费为主要敛财手段,并涉嫌抢劫、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坪山村一带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性质恶劣。 去年,黑老大去一麻将馆消遣,输钱后让马仔叫来店主“买单”,当时店主并不知道对方身份,被惹急之下,店主抄起菜刀壮胆,怎料对方迅猛抽出鱼叉,残忍地直插其脑门,店主在医院重度昏迷三天才醒来,至今还躺在医院。同样在去年,“潮州伟”与人发生纠纷,因夜店保安出来隔开斗殴双方。次日,保安被其手下持枪报复。 对于这群横行霸道的人,坪山一带的商户恨之入骨,据说这帮人每月向商户收取4000元保护费。警方介绍,该团伙涉案40宗。该团伙成员被抓后,当警方带其回现场指认时,商户感动得向民警下跪。 六旬老母为何亲自上阵 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警方介绍,就在黑老大“潮州伟”被抓后的第二天,其六旬母亲竟亲自出马,帮儿子去收保护费,当时还有马仔随行。她恐吓商户“不给就带人来砍人”,当天收了商户7000元保护费。 但案发后警方并没有抓她。警方解释,经过审查,老母并不知道儿子在外干“打砸抢”的事,平时都是人家往其家里送钱,收习惯了,见儿子出事后没人“上供”,心里失落才如此冲动。警方认为,她能勒索到7000元,并非商户害怕她,商户恐惧的是团伙成员,故其老母没被抓。据《南方都市报》
ufo Posted 2009年4月30日 12:46 Posted 2009年4月30日 12:46 深圳一陈姓男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法院认为陈某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深圳商报》报道,深圳福田法院去年11月受理了陈某、曾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也不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我天天在QQ里使用这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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