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15 Posted 2006年6月17日 12:29 Posted 2006年6月17日 12:29 同性恋立法与社会认同 作者:龙小虫 我们应该缓慢地改变,因而尽可能缓慢地削弱在整个世界持续了几千年的这种结构。可能现代人太容易将“正在进步”等同于“促使进步”。最后还有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法社会学教训我们,任何希望其规则有实效的立法机关都必须考虑到社会对法律的可接受性。 ------德·克斯特尔 “婚姻是两个异性之间排他性的自愿终身在一起的结合。”1 1866年英国海德诉海德案判决中,对婚姻下了上面的这个传统的具有典型性的定义。几千年来,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普通民众,婚姻缔结者应是异性这一原则是不证自明的,我国的婚姻法中这一原则甚至都没有被提及,直接使用的是夫妻这个概念。由这个传统的定义得出同性不能结婚的结论,实在是易如反掌。 结婚的本质是繁殖人类!某个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反对者作出这个结论。要得出这个结论,事实上也非常容易。根据生物学的观点,人类的繁殖由男性的精子与女性的卵子结合方能完成。而同姓婚姻无法完成精子与卵子的结合。一旦允许同性婚姻存在,人类将面临灭绝的危险。 反自然、反社会的观点在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群体中流行,这也是足以让同性恋立法致命的立论。反对同性婚姻是现今社会的主流观点,在人们的观念里还根深蒂固。2006年2月,美国反映同性恋问题的《断背山》获美国电影学院主办的奥斯卡提名。随即,美国加州民众举行游行示威,反对《断背山》进入奥斯卡评选。当初决定引进《断背山》的中国电影局最终放弃了该电影的引进,原因也仅因为同性恋话题在中国尚属禁区。民众与官方的反对,使得同性恋者只能躲躲闪闪,如履薄冰。 事实上,同性恋只是两个同性个体之间的一种感情契合,仅仅人类自然性的表现。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之间相知相爱,只是人类感情的一种表现形式,与男人喜欢女人或者女人喜欢男人并无实质上的差别。生物学界没有一项研究结论说同性之间是反自然的,是不能互相倾慕。而据同性恋问题研究专家得出的结果,自然界的动物也表现出某种同性喜好的倾向,比如大象收养小兔、小狗照顾小猫,这些也是同性喜好的一种表现。因此,从作为动物之一种的人类进行分析,表现其自然性的同性喜好无可厚非。否定同性相爱,其实也是否认人的自然性。 当然,根据哲学家与社会学家的结论,人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两个方面。当人类进入到社会,其某些自然性方面逐渐被抑制,开始走向文明。一个个的个体组成的社会,就形成了一定的俗成惯例,形成一定的道德观念,比如婚姻。人类初期的男女是怎样结合,无从得知。但从动物的身上或许能得到一些启示。动物界的交合无固定对象,交合行为非常随意,或许人类初期的情况也是如此。但到了文明社会,异性之间的结合繁殖模式为了形成稳定的家庭组织,也为了对家庭劳动所得进行分配保护,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婚姻习惯,并逐步有了社会道德伦理,经过几千年的积累,最后形成现在的观念与法律规定。而相对同性问题,即便远古时代有同性同居的事实,但因这样的结合过少,且无后代继承,同性同居合理的观念根本不可能承接后世。根据这样的传统观念,人们认为结婚是两个异性之间的结合这是不容质疑的,因此反对同性婚姻就不言而喻。同性婚姻立法,实质上就成了人类的自然性(个别化)与人类的社会性(普遍化)的冲突。 而立法本身是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比如一国的政治、经济、历史、习惯、法传统文化、普通群众心理接受能力等等。在身份关系的立法过程中,受历史、习惯、法传统文化及普通群众心理接受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尤为严重。从法的角度上讲,有关身份关系立法,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纠缠。在法律与道德这两者的关系上,法学家们进行了几千年的争论,甚至至今还在继续。法学家们在争论中形成一个一致的意见是,法律应该达到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以“非法同居”。同居本是两个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属于自由一部分,也并无妨碍社会秩序,但是这种行为却受到了传统道德观念的批判。至2004年之前,我国法律中尚有“非法同居”一词,法院也明确受理解除非法同居纠纷。这是因为当时的习惯及普通群众对未婚同居并不认同,立法者对此也采反对的姿态。到新婚姻法逐渐淡薄非法同居概念,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更是明确规定法院不再受理解除非法同居的案件。立法者的表态,说明人们的社会伦理道德已经发生变化,已经认同了同居这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可以被道德观念接受的。 而同性恋问题,现在还是个边缘话题。尽管同性恋逐渐走向前台,但还未得到官方与普通民众的普遍认同。以《断背山》的遭遇为例,其在美国只能小规模播映;在提名奥斯卡后,随即遭到加州民众游行示威反对;奥斯卡评委会最终未将最佳剧本奖颁给《断背山》;中国电影局放弃引进,等等。2004年的美国大选中,共和党的布什明确表示同意某议员的禁止同性恋婚姻进宪法修正案的提议,民主党的克利尽管反对禁止同性恋进宪法,但也反对同性恋,这表明美国两党对同性恋均采反对的态度。我国同性恋问题研究学者李银河最近在网络上所做的一次不规范的调查中,反对、辱骂的网友占了投票的绝大多数。 由于同性婚姻立法与普通民众的社会认同还存在严重的差价,允许同性婚姻还未达到道德的最低限度标准,以保守的立法观念看,同性立法的立法基础尚未存在。如对同性婚姻立法,那实际是立法的超前。但是,法律历来都是滞后的,超前的立法只是在一些小领域实行。以我国为例,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的洗钱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均属于超前立法,2005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事故无过错原则也属适度超前。但是,超前立法的弊害显而易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其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人免责任。这事实上是一条体现人性的法律。但由于其适度超前,超越了人们的接受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阻碍。这条法律最后到司法上遭到了变相反对,大部分还是按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很难想象,现阶段对同性婚姻立法会取得怎样的社会效果。 同性恋研究学者及其支持者应该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逐步获得异性恋的认同。按上海同性恋研究专家得出的数据,上海市有3%—5%的同性恋,外国的研究数据也认为每个社会大约有3%—5%的同性恋,而按李银河博士的估计,中国大约有3000—5000万的同性恋群体。按照这些数据,大约95—97%的异性恋还是占据着这个社会的主流。除去异性恋中支持同性恋的之外,大部分的异性恋还需要同性恋群体去争取获得他们的认同。同性恋支持者应该有信心,一是获得结婚权本身就是其人权之一部分;二是整个世界包括中国正在逐步认同同性恋,欧洲的很多国家以及美国的很多州都在逐步允许同性婚姻。但在我国同性婚姻立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正如李银河博士在其交给万钢代表的提议案中所说:我知道虽然今年几乎不可能成功,但是我们应当一年接一年地提下去,直到它通过为止。
int15 Posted 2006年6月17日 12:49 Author Posted 2006年6月17日 12:49 才知道啊,都断臂好几年了都.. 你也断臂了?真是时代大潮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看来我这个老脑筋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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